中华伊氏宗亲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华伊氏宗亲会(简称:伊氏宗亲会)。对外法定名称中华伊氏宗亲会有限公司。
第二条 总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条 工作机构:北京咸有一德文化中心(有限合伙)
第四条 本会性质:伊氏宗亲会是以社会科学、根亲文化、史志工作、宗谱纂修以及热爱姓氏文化和历史文化的研究者,伊姓联谊活动的组织者、伊氏文化爱好者自发组织的以研究伊尹文化为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团体。
第五条 本会宗旨:崇祖耀廷,匡扶宗室;咸有一德,传承文明。
第六条 本会目的:崇尚“咸有一德”思想,广泛团结和组织从事伊尹文化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和相关管理者,广泛吸纳伊氏宗亲社会名流、学者等各行各业精英人才,依法开展对伊尹优秀文化和历史传统的研究与弘扬;遵纪爱国守法,开展溯源探本,遵循祖训,建立宗谊,兴办公益事业,造福于社会;继承和弘扬伊氏文化,加强伊氏人员交往交流,激发伊氏后人爱国、爱乡、尊祖敬宗的热情;整合伊氏资源,增强伊氏大家庭凝聚力,促进共同发展、形成团结、互助、合作及温暖“伊家人一家亲”氛围,造福于子孙后代;促进历史文化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为促进祖国繁荣和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宗亲会任务:
1、遵循祖训,教育族人,崇祖耀廷,为祖国繁荣和社会安定做贡献。
2、开展国内外宗亲联谊交流,增进友谊,光大伊氏家族。
3、加强素材收集,齐心协力,通过拍摄出品伊尹文化或伊氏宗亲影视作品、编纂“中华伊氏志”等工作,协助各地伊氏宗亲续修当地伊氏支谱,理顺支谱的源流世系关系,便于与中华伊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
4、开展伊尹文化学术研究,有计划组织编纂有关伊氏历史文化的书刊、专著,并负责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经本会公认的有关史料、资料,促进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5、大力兴办伊氏宗亲网和微信公众平台,宣传伊氏宗亲文化和“咸有一德”思想,宣传伊氏企业和伊氏名人的事迹,兴办公益事业,造福于社会。
6、建设以河南祖地为中心的全国伊姓宗亲交流合作平台,为各地伊姓宗亲及分支机构提供联谊、交流合作以及扶贫、助学和向有重大需求的宗亲提供应急帮助等公益性事务。
7、组织协助各地伊氏宗亲参照本会架构建立分支机构,联络督促各分支机构积极开展伊氏文化研究和宗亲联谊活动,协助各分支机构处理内外关系,为全国各地宗亲机构及个人寻根、祭祖活动提供周到服务。
8、做好伊姓历史古迹及文化遗产的调研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
9、为海内外伊姓宗亲和伊氏企业创建咨询、策划与交流合作平台,帮助伊氏企业出谋划策,提高伊氏产品市场竞争力,形成独特的中华伊氏文化。
10、其它符合本会宗旨及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荣誉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宗亲会对会员均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1、荣誉会员: 凡对宗亲会以及伊氏研究和伊氏文化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企业家及国内外各界知名伊氏宗亲,经宗亲会聘请可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凡德高望重且有一定德行修为的宗亲,且愿意继续为全国伊氏宗亲团结和发展以及伊氏文化研究做出贡献的宗亲,经本人同意可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
2、团体会员:各分支机构或以伊姓为主体的企业及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伊氏家族企业,经申请和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以机构或单位名称,不以个人姓名出现。
3、个人会员: 凡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伊姓汉族人员(非伊姓血统艺名、别名除外),不分性别,均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致力于伊氏宗亲事业和伊尹文化传承与弘场,崇尚“咸有一德”思想,能主动担当。
4、有一定的本姓氏宗亲观念,愿意为本区域及全国宗亲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才智和力量。
5、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水平。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汉族所有伊姓宗亲均可作为本会会员,但需每年缴纳会费后,才能享受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引荐推荐,在宗亲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录入个人信息并完成注册,足额缴纳会费,才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3、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宗族标识物。
4、会员可自由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资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
3、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策权。
4、享受宗亲会提供的寻亲访祖咨询权和优先参与权。
5、享有免费使用宗亲会统一制作的族徽、绶带、服装以及其他宗族标识物的权利。
6、享有免费寄送宗亲会刊物、纸质出版物等媒介的权利。
7、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8、经济困难会员经确认享有会费缓交或减免权。
9、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宗亲会组织的活动,联络维护和组织本地区宗亲工作 。
3、加强团结,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发扬互助友爱精神。
4、积极向本会提供或组织提供信息、资源、人文或历史性资料工作。
5、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6、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应按期或自愿交纳会费。
7、对宗族公益活动或受难受困宗亲,有赞助或帮助的义务。
8、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分机构会员推选或本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任免理事会理事。
3、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宗亲分会按名额从个人会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组成。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视情况和工作需要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由此选举产生的成员共同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3、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授予名誉会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如学术研究、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
10、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2、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日常工作中代表理事会行使工作和权力,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其秘书处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可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常务副会长决定或发布本会和分会具体工作,会长授权秘书长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致力于传承弘扬先祖“咸有一德”思想,富有爱心和担当意识;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法懂法守法,具有相应的知识和开展工作的能力,积极主动参与并热心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1、会长具备的条件:热爱伊氏文化和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经济实力,正义感强,号召力强,有独到的思想和见解,人际关系广,人缘基础好,年龄在70岁以下,在宗亲中有一定的威望,能领导和组织宗亲开展工作。
2、秘书长具备的条件:年龄65岁以下,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善于沟通和协调,责任心强,德才兼备;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主动处理各种社会及宗亲关系,能亲力亲为的为伊姓宗亲服务;能独立工作。
3、顾问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在宗族中德高望重并被多个伊氏支脉认可工作和作为的伊氏宗亲;对传承和弘扬伊尹文化曾经做出突出贡献并有一定影响力的伊氏宗亲;从卸任的会长、副会长中转任。各地宗亲可推荐人选经理事会议增补。
4、理事会理事成员:原则上由各地宗亲推选各地德才兼备的伊氏宗亲,要求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合法权益,乐于奉献,能带动本地一定数量的宗亲响应和参与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为本会奉献的意愿和经济承担及组织能力,且能有时间参加全国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从理事会中产生。
5、财务人员具备的条件:懂得金融、税务、金融法规知识,具有较熟练的财务专业及管理能力,大公无私,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敬宗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本会注册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重要财务收支的审批。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拟定活动计划,做好宣传,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当好本会的参谋、会长的助手;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考察推荐聘用人选,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4、代表并组织本会参加各地宗亲及分支机构活动,帮助各分支机构或宗亲组织协调处理需总会帮助的事项,并向会长报告;
5、负责本会日常财务及设立基金的收支和分配,接待各地宗亲代表寻根拜祖并负责食宿安排及服务工作;
6、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出席上级机构的有关会议及社会活动;
7、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监事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任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顾问委员会、宗亲联络委员会、宗谱族谱委员会、文献史料委员会、文教礼仪委员会、内外宣传委员会和伊氏企业家联谊会等组织机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秘书长专职1名,办公文员1名;其他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开办PC端和手机端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期刊杂志等宣传平台和渠道,需从宗亲中招募一些胜任工作的志愿者或义工参加工作,视工作成绩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伊氏企业和单位赞助,宗亲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运营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基金和财务管理制度,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非伊姓人员进行管理,设会计、出纳各1人(可兼职)负责会费、基金收缴、支出等财务管理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委派3—5人进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求:
1、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帐目必须半年结算,年终汇总,造表送有关人员审查,以示公开,宗亲捐款应每季度公布一次。
2、一切收入全部入帐,单据备查。收款必须用编号的三联单加盖公章,付款必须有经手人签字、负责人审批的正式单据,对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3、财务人员应把全部现金库存入银行,只留少量现金,以备日常开支。
4、小项正常开支,如网站维护费、会刊印刷及邮寄费、办公费、出差费、招待费等,一般应由专管财务副会长批准,超过千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审批,秘书处落实备案登记。
5、大项费用的支出,由会长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报会长同意后方可,差旅费及杂项开支、补助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机构所收会费设立伊氏事业发展基金,基金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公益资助和事业发展,收支程序参照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开支
1、正常且必要开支。
2、资助特困学生和因病因灾特困家庭。
3、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4、开展联谊活动工作经费。
5、出版宗亲文化刊物或影视作品。
6、经理事会决定的有收益的投资型项目。
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设想标准):
会长:5万元
常务副会长:3万元
副会长:2万元
(以上为宗亲会工作启动时一次性赞助交纳)
团体会员:1万元/年,团体负责人为本会常务理事。
个人会员:200元/年(经济困难者可申请缓交或免交)。
理事:500元/年,多交不限。
常务理事:1000元/年,多交不限。
(以上为年交会费,多交会费将列为宗亲赞助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或地区相关规定执行,由会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需是一专多能的全能型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善沟通。普通话流利,方便与全国各地的伊氏族人进行沟通交流,收集各种相关资料。
2、能协调,善于处理与各伊氏企业家和实体的关系,协调资金和开展各项工作。还要具备能协调鼓动社会各界的资金和人员参与到宗亲会各分项工作之中。
3、精写作,能把到全国各地伊氏族人之地去采风的文章写出来,写出当地族人们的历史、经济、文化和生存状态。能亲力亲为地对伊氏文化进行研究,编纂各类书籍、创作影视剧和文学作品。
4、懂策划,善于策划伊氏族人历史、文化研究、影视编剧和寻亲联谊等各种活动,形成独特的伊氏文化。
5、能操作,能熟练使用电脑、照相机、摄像机进行工作,给把所拍摄的图像进行编辑、合成,能正常维护网站、编校报纸、收发各类资料各各项具体工作的运行工作。
6、会经营,能策划、帮助伊氏企业出谋划策,营销伊氏产品,提高伊氏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想:对于有经济实力没有时间和精力长期参与宗亲工作的宗亲,可以设为副会长级别,每年交纳会费推动宗亲工作开展。对于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宗亲工作且没有经济实力的宗亲,可以设为秘书长人员,日常参与宗亲实质性工作,会费同理事标准交纳。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筹备委员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为征求宗亲意见的草案,待择机召开第一届宗亲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时生效。
中华伊氏宗亲会筹备委员会
2017年2月
会 长:伊士哲 (北京市)
常务副会长:伊建敏(浙江杭州)
秘书长:伊奎鑫(浙江湖州)
常务副秘书长:伊国伟(河南郑州)
顾问委员会:伊国华
宗亲联络委员会:伊国伟
宗谱族谱委员会:伊海誉
文献史料委员会:伊利善
文教礼仪委员会:伊淑贵
内外宣传委员会:伊 伟
伊氏企业家联谊会:伊国涛
伊国涛 | 1000元 | 江西石城 |
伊新和 | 1000元 |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
伊延军 | 50元 |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
伊晓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泽鸿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理安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泽兴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健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小斌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瑞生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少华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金周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年柏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宏聪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宏岩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东华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爵义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贤明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贤进 | 200元 | 福建宁化 |
伊泽晟 | 200元 | 福建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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